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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一句話看懂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規範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的金額限制及相關罰則,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防範非法資金流出入境。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2-28・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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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惟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 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 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第五條所定旅客出境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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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 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 報海關驗放,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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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境者,應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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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外幣之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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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外幣之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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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於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之飛機 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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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之外 幣,依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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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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