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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勵辦法規範如何獎勵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有傑出貢獻的團體或個人,以促進全民國防教育的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1-20・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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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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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傑出貢獻獎勵基準如下: 一、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宜,績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二、對全民國防教育之內涵、實務之研究、發展、策劃、宣導、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三、其他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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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防部每年於全民國防教育日前一週,統籌辦理獎勵一次。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辦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符合條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五月底前報送國防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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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獎勵頒給之方式如下: 一、獎狀。 二、獎牌。 三、其他獎勵方式。 前項獎勵之頒給,經國防部審查通過,報請國防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發之。 第一項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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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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