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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範捐資教育事業者,依其捐資數額及對教育貢獻程度給予獎勵,以鼓勵社會大眾捐資支持教育事業,促進教育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7-22・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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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 四、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水晶獎座。 前項獎狀、獎牌及獎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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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下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給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政府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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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應頒給獎牌或獎座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其主管機關核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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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另頒獎牌或獎座;其捐資經頒獎牌或獎座者,不得再行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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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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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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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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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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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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