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所得稅法 › 第78條

所得稅法 第78條

稽徵機關應隨時協助及催促納稅義務人,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結算申報限期屆滿前十五日填具催報書,提示延遲申報之責任。 前項催報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7條看 所得稅法 全文第7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