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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查察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戶口查察實施辦法規範警察機關辦理戶口查察之依據、程序、方法及相關事項,目的是維護社會治安、防止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0-31・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執行戶口查察,維護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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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戶口查察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揮警察勤務區警員負責執行,必要 時得派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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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戶口查察時,除查對戶籍資料外,並得執行左列事項: 一、社會治安調查。 二、推行政令宣導。 三、提供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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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戶口查察應於日出後日沒前行之。但經受查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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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戶口查察時,受查察人應出示戶籍資料,並對戶內人口動態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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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無故規避或拒絕戶口查察者,按其情節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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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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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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