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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一句話看懂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規範郵政、電信業務相關的檢查與監管,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確保郵電業務正常運作與資訊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1-2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戡亂時期,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起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 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施行郵電抽查。至戒嚴地區之郵電 檢查,仍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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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重要地方在發現有共匪份子潛伏活動,企圖擾亂地方治安,及其他不法 行為者,當地衛戍司令部,保安司令部,防守司令部等,或駐軍最高司令 部,依據情報,認為有實施郵電抽查之必要時。應會同當地最高行政機關 呈經隸屬之綏靖公署或剿匪總部,層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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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經行政院核准執行抽查任務之軍政機關,應將奉准之文件抄送當地郵電兩 局洽辦,並由行政院將核准之施檢單位隨時令知交通部轉飭當地郵電兩局 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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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實施郵電抽查之範圍如左: 子 防護軍事機密之洩露。 丑 檢查擾亂金融及非法交易之電信。 寅 檢查企圖造謠惑眾、擾亂治安、破壞軍事、危害國家之電信及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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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施檢單位對於違反第四條各款規定之郵電刊物,應分別送交當地主管機關 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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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施檢人員如有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受害人得報告主管機關依法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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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郵電兩局對於根據情報抽查郵電時,應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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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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