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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菸害防制相關戒菸教育之實施,目的在提供戒菸教育人員所需之專業知能,以有效推動戒菸教育,減少菸害,促進全民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3-22・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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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戒菸教育,分為在學戒菸教育、非在學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之對象,以收容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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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任、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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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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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 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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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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