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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規範委託加工成品農藥的相關事項,確保委託加工成品農藥的品質、安全及管理,維護農民及消費者權益,促進農藥產業健全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3-26・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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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農藥生產業者於該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委託具有加工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能力之農藥生產業者加工農藥。 前項委託加工以委託一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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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成品農藥委託加工,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委託人持有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託人持有之同一劑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委託加工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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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之成品農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品質責任應由委託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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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加工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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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託加工契約期間屆滿或有前條所定情事,嗣後需繼續或另行委託加工時,委託人應重新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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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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