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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一句話看懂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規範了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的公開程序、內容和方式,目的是為了使民眾及相關機關了解災害潛勢資料,以採取適當的防災措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2-2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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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人為因素等條件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 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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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自然揚塵潛勢位置圖。 二、預警與嚴重惡化之懸浮微粒物質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 三、災害防制措施。 四、災害紀錄。 依本辦法公開之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人為條件及災害紀錄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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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有關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蒐集及彙整分析,建立災害潛勢資料庫,並依法公開;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前項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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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各級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檢討修正;必要時,得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隨時更新。 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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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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