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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學校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憲兵學校組織規程規範憲兵學校的組織、職權、任務和人員編制等事項,旨在建立憲兵學校的運作架構和管理制度,以確保憲兵學校有效執行訓練和教育任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6-04・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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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憲兵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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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憲兵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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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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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與人員教育訓練、教學研究 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憲兵編裝、準則、戰術戰法、勤務技術、專業 裝備之研究發展、學術季刊發行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七、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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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校設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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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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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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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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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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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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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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