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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一句話看懂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規範感化教育計畫、實施、考核及輔導等事項,目的是使受感化教育人改過自新,順利回歸社會。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73-04-06・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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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感化教育作業,應斟酌受處分人之處分期間、興趣、健康、知識、技能及出院後之謀生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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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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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例假日。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之喪期。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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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百分之四十充作勞作金,百分之二十充作全院學生福利,百分之二十充作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作獎勵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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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成績特別優良者,除給與勞作金外,得酌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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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或致死亡者,酌給撫慰金,其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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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慰金,應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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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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