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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辦理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的收費標準,目的是統一收費項目及金額,確保鑑定機構的公正性及服務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2-21・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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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具多型性之人類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DNA-STR)為主要項目。 二、視必要性增加人類 Y 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Y-STR)及粒線體DNA等輔助鑑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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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受理申請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款主要項目鑑定者,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七千元。 二、依前條第二款增加輔助鑑定系統鑑定者,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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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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