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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
一句話看懂
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規範了心理諮商所的設立條件、人員資格、設備和業務範圍等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心理諮商服務的品質和專業性,保障當事人權益,提供優質的心理健康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4-02・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心理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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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心理諮商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 三、應有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並有專責人員管理。 六、其他 (一)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 (二)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及通風。 (三)應有緊急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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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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