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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動員管理學校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後備動員管理學校組織規程規範後備動員管理學校的組織、任務、編制、人員任免、訓練及考核等事項,目的是使後備動員管理學校依法運作,以達成國家後備動員戰力之健全與提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6-04・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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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後備動員管理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 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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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後備動員專業軍官、士官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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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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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組織制度、參謀業務、學校教育、作戰訓練、動員管 理之研究發展,與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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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校設學員生大隊部、勤務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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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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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校置總教官、處長、組長、大隊長、副處長、主任、教官、參謀、隊長 、連長、輔導長、副連長、軍醫官、排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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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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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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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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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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