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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3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 執行法院於前項撤銷或更正之裁定確定前,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執行。 當事人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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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