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執行法 › 第12條

強制執行法 第12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強制執行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