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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18條
第一百十五條
、
第一百十六條
、
第一百十六條之一
及前條之命令,應送達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已為送達後,應通知債權人。 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但送達前已為扣押登記者,於登記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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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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