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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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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17條
對於前三節及
第一百十五條
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
第一百十五條
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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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強制執行法 全文
第1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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