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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12條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 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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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