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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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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11條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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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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