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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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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07條
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 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法院之許可。 執行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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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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