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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04條

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 前項命第三人給付之命令,於送達於該第三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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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