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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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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規範地方政府推動健康飲食環境之獎勵措施,目的在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健康飲食環境之建立,以提升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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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7-01・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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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 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三、學校、幼兒園及托育機構。 四、食品及餐飲業者。 五、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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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不同生命週期健康飲食之輔導、開發及提供。 二、促進弱勢族群及偏遠、原住民族、離島地區之營養改善。 三、強化營養與健康飲食教育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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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費用之部分補助。 二、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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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獎勵前,應訂定計畫並公告之。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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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代表,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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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獎勵對象獲獎之申請文件、資料或填具之申請書有虛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 獎勵對象獲獎後,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前二項獲獎對象,自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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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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