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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收費標準規範辦理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之收費標準,依據廢棄物管理法第31條第4項規定訂定,目的在於建立公平合理的收費機制,以有效管理廢棄物之跨國移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9-27・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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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輸入者或輸出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文件時,應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為每件申請案新臺幣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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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通知補正之資料,不另收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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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變更許可文件之輸入者地址、輸出者地址、負責人姓名地址,免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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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之退費規定,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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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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