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一句話看懂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範工程價格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查詢及管理等相關事項,旨在提供工程價格資訊,促進工程採購之公平、公開與透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1-03・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 二、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前二項之傳輸資料,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 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 機關至遲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