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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一句話看懂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規範國家設立工業技術研究院的組織、任務、業務範圍及人事管理等相關事項,目的是推動工業技術研究發展,以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81-05-20・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加速發展工業技術,特設工業技術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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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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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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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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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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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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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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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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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院所屬研究單位,得因業務或研究上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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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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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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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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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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