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屠宰牲畜管理辦法
屠宰牲畜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屠宰牲畜管理辦法規範了畜產屠宰的相關事項,包括屠宰場的設立、屠宰許可、屠宰程序、衛生管理等,目的是為了確保畜產屠宰的衛生安全與動物福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7-2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屠宰牲畜之管理,除依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屠宰牲畜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為省政府農 林廳,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為縣政府農業局 (科) ,在省轄市 為市政府建設局,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有關牲畜屠宰衛生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省政府衛 生處,在直轄市為市政府衛生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衛生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牲畜,指豬、牛、羊三種。 所稱屠宰商,指營販牲畜肉類之人。 所稱屠宰人,指以屠宰牲畜為業或自宰自用之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屠宰商執業前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建設局申辦商業 登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屠宰供食用之牲畜,在屠宰前後,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屠宰衛生檢查規 則及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實施衛生檢查;其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 得屠宰、販賣或供食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凡屠宰之牲畜,應在指定屠宰場或報經鄉 (鎮、市、區) 公所指定之場所 屠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人工屠宰場不得新設;已設立之人工屠宰場,在實施電化屠宰地區,除經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繼續使用者外,停止使用。 前項屠宰場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鄉 (鎮、市、區) 公所 管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得對使用人工屠宰場者徵收使用管理費。 前項使用管理費,由鄉 (鎮、市、區) 公所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核定,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之屠宰商或屠宰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家畜傳 染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屠宰稅法廢止之日起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