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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規範屏東縣選舉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工作事項、辦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以確保選舉事務之辦理順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9-03・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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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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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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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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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 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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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 票事務之辦理。 二、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及地 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 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縣議員、縣長、鄉(鎮、市)民代表、鄉( 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 、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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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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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 導及新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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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 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事項。 三、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四、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相關事務之處理。 五、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之處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七、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九、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十、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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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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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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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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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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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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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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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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