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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因公殉職或意外死亡人員之屍體解剖及喪葬費用補助事項,依據相關法規訂定補助標準,以提供經濟援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2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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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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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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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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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於一個月內就所附文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作成報告,連同補助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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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申請案後,應將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 前項審定結果,同意補助喪葬費用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補助費用之撥付,並副知個案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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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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