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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一句話看懂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規範少年輔育院學生與外界人員會面之相關程序、限制及注意事項,以確保學生權益及輔育院之秩序與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6-12・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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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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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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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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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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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接見在會客室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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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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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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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在院學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其家屬請求接見得不受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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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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