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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規範台灣業者對大陸地區輸出貨品之相關規定,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安全、經濟利益及維護產業競爭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3-04-26・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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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輸出方式應經由國外地區為之。 二 其買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且經政府列為准許直接出口之國家或地區 之廠商。但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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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一般貨品之出口簽審規定辦理。但原 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者,仍應向授權出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加工出口 區廠商逕向各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科學工業園區內廠商逕向其管理 局申請。 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高科技產品,並應依有關出口管制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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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其出口文件所載之目的地應明列『大陸 (CHIN ESE MAINLAND) 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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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之貨品,其有影響國家安全或經濟發展者,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得報請經濟部公告停止該項貨品之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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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違反本辦法者,國際貿易局得停止該廠商 一年以下輸出入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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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非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者,應向國際貿易局申請,並準用本 辦法關於廠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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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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