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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設立標準

一句話看懂
專科學校設立標準規範專科學校的設立條件、組織、學術及行政等相關事項,確保專科學校的設置與經營符合國家教育政策與社會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3-26・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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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專科學校之籌設,由教育部依國家教育政策,並審酌全國各地情形核定之 ;其籌設計畫,國立專科學校由教育部擬訂;直轄市立專科學校,由直轄 市政府擬訂;私立專科學校,由創辦人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擬訂。 前項籌設計畫,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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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但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 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及教學使用計 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 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 五分之一。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 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 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六千平 方公尺,並於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一 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需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 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 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型 │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業類│十 │ │護理類│ │ │語言類│ │ ├───┼──────────────────────┤ │醫技類│十二 │ │藥學類│ │ │家政類│ │ │藝術類│ │ │體育類│ │ ├───┼──────────────────────┤ │工業類│十四 │ │農業類│ │ │海事類│ │ └───┴──────────────────────┘ 三、設備: (一) 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 之教學、輔助設備及實習場所。 (二) 應設有圖書館,並具有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設施 及功能,學校於招生前應有三萬冊 (件) 之圖書藏量,設立後三年 內應達到基本圖書量六萬冊 (件) 以上,每科專業期刊至少應有十 五種,所具有之圖書應注重一般及專業需求,質量並重。 四、師資: (一) 全校專任教師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 下。 (二)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校應有實際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 數之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 專任教師之計算方式如下: 1.專任教師指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之教授、副教授、助理 教授、講師資格者。 2.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得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但以兼 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 五、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 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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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專科學校設立後,前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條件之達成情形,教 育部得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設科、招生人數、學雜費調整及獎補助費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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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教育部為審核專科學校之設立,得組成專科學校設立審議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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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之學校,得依原有之規模繼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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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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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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