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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國父思想獎學金的申請、審查、頒發及相關事項,目的是獎勵國內外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具有優良品行及學業成就者,以弘揚國父思想。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29・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及提高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研究 國父思想興 趣起見,特設置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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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獎學金給予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 ,而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但學業科目如有一科 不及格者,不得受獎。 前項學生如係身體殘障,或經校醫或公立醫院證明不宜作劇烈運動者,其 體育成績以六十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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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獎學金數額及各校院名額之分配,由教育部公 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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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院校擔任 國父思想課程教師在二人以上者,於每學期開始前,由教務 處召集,統一命題,各就其任教班級中選出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之學生一 至三人,參加考試,試卷經教務處加製彌封後,請國父思想教師二至五人 共同評閱計分,按每卷評閱之成績,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決定初審合 格學生名次。如共同評閱成績相等時,以該生 國父思想學期成績為準; 若 國父思想成績仍相等時,則以學業總平均成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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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校院應按核定名額,依照該學期初審合格學生順序,開列名單,連同該 學期成績單,一併送請教育部審核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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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教育部核定之獲獎學生,由肄業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分向部廳局報請撥 款轉發獎金 (國立及私立校院暨授予學位或比敘專科之軍警校院,均向教 育部具領;省立校院向教育廳具領,直轄市立校院向教育局具領) ,並由 部另發獎狀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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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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