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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規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專利資料之收費項目與標準,目的在於建立收費機制,以支應專利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及提供利用之相關成本與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2-03・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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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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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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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電子媒體、網路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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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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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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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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