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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130條

申請專利之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設計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 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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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