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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之組織、任務及運作事項,旨在推動審計工作的發展與提升審計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3-17・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籌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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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策略之研議。 二、國際聯合審計發展趨勢之研析。 三、聯合審計案件之規劃與查核(含審核通知之繕發及後續追蹤)。 四、各審計單位聯合審計案件之支援或協調。 五、審計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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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一人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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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稽察)協助推動聯合審計事務。並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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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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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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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陳報審計長核定後,分送本部有關單位及各審計處、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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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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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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