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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審計部審計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審計專業獎章的頒發條件、程序和相關事項,目的是表彰在審計工作上有特殊貢獻的人員,以鼓勵其繼續發揮專業能力,促進審計工作的品質與成效。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10-24・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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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對審計制度之推展或審計業務之策進,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主持重要審計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審計政策,成效卓著者。 三、對有關審計業務之學術理論潛心研究撰有著作,或對審計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性會議或活動,對我國審計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昇,有重大貢獻者。 五、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者。 六、其他對審計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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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授,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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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審計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推荐,非審計人員或外國人請領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荐。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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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設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審計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審計長指定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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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頒給外國人者,證書格式得視需要調整之,證書並附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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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依規定送請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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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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