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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審計部內部訓練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旨在有效推動審計人員的培訓與發展,以提升審計業務的專業素質和執法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8-3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計人員訓練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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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政策、制度、法規之研議事項。 二、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執行事項。 三、訓練技術、方法之研究、運用事項。 四、電子報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五、薦派(送)國內外學校機構訓練進修及專題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各國訓練資料之編譯及審查事項。 七、國際審計專業文獻之蒐集及譯介事項。 八、國際審計技術交流研討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九、審計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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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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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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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負責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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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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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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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各項會議決議之事項,均應陳請主任委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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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致送出席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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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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