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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一句話看懂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規範實用技能班結業生申請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和標準,確保結業生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素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1-30・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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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實用技能班學生修畢三年段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 結業生並得參加資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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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各校 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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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為辦理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應組 成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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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資格考驗分學科測驗及實作測驗,其科目、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驗: (一) 一般科目:考驗國文、社會科學概論。 (二) 專業科目:就第一、二、三年段專業必修科目中抽取二個教學科目 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 (含每週教學節數表 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 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 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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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時間規定如下: 一、春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十二月舉行實作測驗,次年一月舉行學科測驗 。 二、秋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五月舉行實作測驗,六月舉行學科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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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 (含) 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 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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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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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參加資格考驗成績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發給資格證 明書,證明其具有職業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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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因故未能參加應屆資格考驗之結業生,經學校核准請假者,准予參加其後 之資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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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實用技能班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准 予在參加三年內之資格考驗,其已及格科目與再參加之資格考驗科目相同 者得申請免試,以其原成績列入再參加之資格考驗計算。原就讀學校之班 科變更或停辦時,該校應輔導學生參加其他具有該班科之資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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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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