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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62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2條
違反
第五十條
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
第五十二條
或依
第六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準用
第五十二條
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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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1-2條
看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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