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52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2條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