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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一句話看懂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規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的實施方式、認證等級、證書發給等事項,目的在於推廣客語使用,建立客語能力標準,促進客語教學及應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9-07・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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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客語能力,指客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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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語發中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能力指標、效度研究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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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語發中心對執行認證相關工作所獲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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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客語能力認證採標準參照測驗,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適當時,得改採或並採常模參照測驗。 前項認證適當時得採分科認證。 前二項認證方式及合格標準,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同意後組成審議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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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語發中心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認證考試。 前項考試之作業規則及簡章,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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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依本辦法通過認證者,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發給客語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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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應監督語發中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成效,並得命其為相當之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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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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