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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範大學辦理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相關事項,辦法之目的在使優秀學生縮短學程,提早接受博士學位的學術訓練,以培養更高階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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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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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9-25・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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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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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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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博士班對外招生時程最後之管道辦理完竣後,其招生缺額得流用為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流用後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教育部核定該大學當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四十為限。 經前二項流用後,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博士學位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前三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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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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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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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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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大學辦理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及認定基準,應提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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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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