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博士班對外招生時程最後之管道辦理完竣後,其招生缺額得流用為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流用後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教育部核定該大學當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四十為限。
經前二項流用後,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博士學位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前三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