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孔廟財產保管規則
孔廟財產保管規則
一句話看懂
孔廟財產保管規則規範了孔廟財產的管理、維護和運用,目的在於確保孔子廟財產的妥善保存與有效利用,以傳承文化資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6-11・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所稱孔廟財產,係指孔廟之房屋田地及其他一切產款而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孔廟財產之保管依下列之規定: 一、國有者,由內政部保管之。 二、直轄市所有者,由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保管之。 三、縣 (市) 所有者,由縣 (市) 政府保管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孔廟財產,應由保管機關切實清查整理。 前項財產之收益,應按其權屬分別繳解中央、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公 庫。紀念孔子、修繕孔廟等費用,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公庫 撥付,其收支均按法定預算程序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孔廟房屋,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孔廟房屋,應由保管機關負責修繕。但國有或直轄市所有之孔廟,經中央 或直轄市政府撥給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管理使用者,由使用機關負責保 管修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孔廟之房屋田地,非經內政部轉呈核准不得處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孔廟四週禁止攤販逗留,以維莊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保管孔廟財產之機關,應將保管實況,依照內政部所定孔廟實況調查表, 查填遞報內政部備案,如有變動,並應隨時具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孔廟財產,如在本規則公布前,經已撥充辦理各該地方教育文化事業之用 者,應由當地保管機關清查整理後轉報內政教育兩部備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修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