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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規範大陸委員會內部組織、職權、會議、文書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建立機關內部運作秩序,確保業務推動之效率與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8-31・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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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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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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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代表本會參加相關會議。 二、協助督導本會相關業務之推動。 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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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文教處,分四科辦事。 三、經濟處,分五科辦事。 四、法政處,分五科辦事。 五、港澳蒙藏處,分五科辦事。 六、聯絡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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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整體大陸事務之政策研究、評估及規劃。 二、中國大陸情勢、對臺政策與兩岸互動、協商之整體研析及規劃。 三、兩岸關係涉外事務之整體情勢研析及規劃。 四、各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大陸工作業務之整體協調、聯繫。 五、兩岸關係民意調查與相關資訊蒐整、規劃運用及服務。 六、國內外研究機構聯繫、交流及合作。 七、其他有關兩岸整體情勢研判及政策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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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文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文教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民間團體推動兩岸文教交流之審議、輔導及補助。 三、兩岸學術、科技、教育交流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及處理。 四、兩岸藝文、宗教、體育交流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及處理。 五、兩岸新聞、影視音、出版等大眾傳播交流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及處理。 六、大陸臺商子女教育輔導及協助。 七、其他有關兩岸文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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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經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陸及兩岸經濟情勢之研究、分析。 二、兩岸經貿相關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處理。 三、大陸投資與臺商服務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 四、陸資來臺、兩岸貿易、產業、旅遊與涉外經濟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 五、兩岸金融、財稅與關務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 六、兩岸經貿與商務人員交流、農漁業、小三通、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 七、兩岸交通運輸、郵政與電信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 八、其他有關兩岸經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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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法政事務之政策研析、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兩岸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 三、兩岸訂定協議相關法制之研究。 四、兩岸法政相關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五、對授權處理兩岸事務之中介團體會務運作監督及其法制之審議。 六、兩岸社會交流、專業交流業務與法制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 七、大陸地區法制研究。 八、兩岸司法、法務、醫藥食安、勞工、內政、天然災害及消費者保護等法政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兩岸法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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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港澳蒙藏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香港、澳門及蒙藏情勢之蒐集、研析。 二、香港、澳門事務之政策研究、評估、規劃、協調及審議。 三、與香港、澳門政府協商議題之研擬、規劃及處理。 四、與香港、澳門經濟、文化、教育、法政、社會等往來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 五、香港、澳門事務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 六、與香港、澳門民間或專業團體交流互訪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活動或急難事件之聯繫及服務,國人在香港、澳門之綜合性服務。 八、港澳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輔導,港澳事務民間團體會務之協調及輔導。 九、駐香港、澳門機構與香港、澳門在臺設立機構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十、其他有關香港、澳門及蒙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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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聯絡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陸政策國內外溝通說明之整體規劃及執行。 二、兩岸協商事項國內外溝通說明之整體規劃及執行。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兩岸協商相關政策發言與輿情蒐報回應之協調及聯繫。 五、國外訪賓拜會之聯繫、安排及接待。 六、旅外中國大陸人士之邀訪及聯繫。 七、網路等新興傳播管道溝通說明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大陸政策與兩岸協商之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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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計畫、業務報告之綜整、追蹤及管考。 二、本會重要會議議事及決議事項之追蹤管考。 三、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及重要事項之追蹤管考。 四、印信典守、文書、電務、檔案之管理及一般文件之處理。 五、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六、本會辦公廳舍、宿舍、財產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工讀生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機要事務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本會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十、不屬其他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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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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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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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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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二、應用系統之管理及硬體設備之維護。 三、本會網路之維護管理及技術支援。 四、資通安全之防護。 五、駐香港、澳門機構資訊運用及資安維護之協助。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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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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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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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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