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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規範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的設立、任務、職權、組織、人員編制及相關事項,以推動兩岸交流合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6-28・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辦理澳門事務,特設澳門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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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辦理與澳門相關事務以及本會指定之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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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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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業務組辦事: 一、服務組。 二、聯絡組。 三、綜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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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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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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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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