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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2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規範大眾運輸工具應播送國語及英語等語言之公共資訊廣播,以保障不同語言使用者之資訊獲取權益,促進語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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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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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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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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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2(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1民進黨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00-04-19・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維護國內各族群地位之實質對等,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各族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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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服務應依本法之規定為之。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語言之平等保障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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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稱大眾運輸工具者,係指提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運輸服務之舟、車、航空器。 停泊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乘客等侯大眾運輸工具運輸所在之場站,及其他在功能上具有類似性之場所,準用本法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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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法稱語言者,係指國內各不同族群所慣用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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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各類大眾運輸工具之法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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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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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商號名稱。 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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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於公布三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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