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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以確保大專預備軍官之選拔公正、公平。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1-2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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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大專預備軍官複選,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有關部門組成「大專 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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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 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至五人,分由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各派次長一人擔任,委員二十人 ,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國防部人力司司長。 二、國防部法制司司長。 三、國防部主計局局長。 四、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副主任。 五、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執行官) 。 六、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次長。 七、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八、陸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九、海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空軍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一、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參謀長。 十二、軍管區司令部參謀長。 十三、憲兵司令部參謀長。 十四、中正理工學院院長。 十五、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 十六、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 十七、教育部軍訓處處長。 十八、內政部役政司司長。 十九、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處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兵役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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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預官複選各項計劃及作業程序之審定。 二、預官複選業務之督導。 三、預官複選錄取標準及名額之決定。 四、分組考試督導及考試成績之審定。 五、預官初選複選各階段重要問題之處理。 六、預官考選成果之檢討與改進。 七、預官複選經費之審核與撥發。 八、考選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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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 分由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執行官) 及教育部軍訓處處長兼任 ,秉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預官複選全般事宜,並視當年預 官複選工作需要,得設置若干工作小組,處理複選全般作業,其編組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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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於預官每年考選期間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負責召集,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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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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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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