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與文化 ›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範大學聘任具有專業技術背景的人員擔任教學工作的資格、程序、權利和義務,目的是確保教學品質並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專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9-17・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1 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院、所、系)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