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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規範研究生獎助學金的申請資格、評選標準、獎助金額、發放及管理等事項,目的是為了獎勵優秀研究生,促進學術研究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7-3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獎助大學暨獨立學院 (以下簡稱各校院) 研究生專心從事研究,以提高 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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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名額及申請條件規定如左: 一、獎學金:發給成績較優之研究生,名額以所為單位。碩士班每所研究 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 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所研究生三名以內者,得 設置一名,逾三名者,每三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三名而滿二名者, 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發給未領本獎學金之研究生。 三、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均須義務協助校內有 關研究或教學工作;如在校內兼職兼薪、領有其他獎學金,其金額高 於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 金金額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 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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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金額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校院得在每學年研究生獎、助學金預算範圍內,依教育部所訂標準酌 情增減百分之三十核發。私立校院並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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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 月內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由各校院審查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 (格式如附件二) 按月印領 (格式如附件三) 。但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 限內申請者,得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補申請助學金,並自申請日起 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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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審核,由各校院訂定審查細則,並組織委員會辦理。 其審核標準,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準,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前學年學業 及操行成績為準。 研究生協助校內有關研究、教學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應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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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碩士班以發給第一、二學年為原則,博士班以發給第一 、二、三學年為原則。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之發給,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二年級以上學生自八 月份起,並均發至翌年七月底止。但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次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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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校院每學年應編列研究生獎、助學金預算,國立校院報教育部核定,由 國庫負擔。私立校院得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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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校院於每學年終了時,應造具核發研究生獎、助學金名冊,報請教育部 備查 (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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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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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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